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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税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发动全民协税护票,进一步营造我市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举行抽奖的时间。从2001年第四季度起,按季定期举行发票抽奖。每期抽奖在季末后第8日举行公开抽奖,第一期抽奖于2002年1月8日举行。
  第三条:参加抽奖的发票范围。参加抽奖的发票必须是面额为50元、100元、500元、1000元且使用防伪专用纸,防伪专用油墨,票面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普宁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印章的固定金额式普宁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发票的填开必须正确、完整,开出发票的单位(即票面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名称)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发票使用单位相符。
  第四条:消费者取得发票后的确认方法。消费者取得发票后,通过拨打抽奖专线电话登记录入。登记录入办法如下:持票人拨打电话2925111,按语音提示录入发票号码即可参加发票抽奖,电脑按持票人录入的先后次序自动生成发票抽奖序号,并记录持票人录入时间。
  发票面额50元的每张票给予一个抽奖序号;发票面额50元以上的,每50元给予一个抽奖序号,一个序号作为一个抽奖单位进行抽奖,如1000元的定额发票就有20个抽奖序号,即有20个中奖机会。取得发票当期没有电话录入参加抽奖的,可在以后任何一期录入参加抽奖,每张定额发票只有一个抽奖期参加抽奖的机会。
每期录入抽奖登记截止时间是每季最后一天,参加抽奖的地税定额发票号码和对应的抽奖序号获得中奖后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纳税人领购未开出的发票不能参加抽奖。消费者取得发票不能录入的,可查询电话2921215进行查询。
  第五条:奖项和奖金的设置。
  特等奖1名: 奖金金额10000元;
  一等奖2名: 奖金金额3000元;
  二等奖10名:奖金金额1000元;
  三等奖20名:奖金金额500元;
  纪念奖100名:奖品价值80元。
  第六条:抽奖方式。实行电脑随机抽奖的方式。中奖结果在普宁电视台、《普宁报》等有关媒体公布,消费者也可直接拨打发票抽奖专线电话直接查询。
  第七条:兑奖办法。每期中奖号码公告后30天内为中奖发票的兑奖时间,逾期不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中奖发票的奖金归持票人所得,持票人凭中奖发票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发票抽奖办公室登记核实,即可获得奖金(纪念奖凭发票原件即可领奖),取得奖金须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兑奖地点:普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抽奖办公室。地址:普宁市流沙镇赵华路西普宁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大楼6楼征收管理股。
  中奖发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
  1、假发票;
  2、发票票面加盖印章的业户名称与税务机关登记领用发票的业户名称不符;
  3、已经宣布作废或旧版定额发票;
  4、中奖发票残缺不全,无法鉴定真伪。
  第八条:举报投诉。消费者对经营者有发票违章行为或通过参加发票抽奖电话录入时语音提示可疑的发票,可向市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举报电话:2169572。经税务机关查处属实的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之保密。举报假发票、或票面盖章单位名称与开具单位不符的,每宗消费举报奖励50元。对同一宗消费开具的假发票、收据或票面盖章单位名称与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只奖励一次;对若干先后消费者举报同一单位,只奖励前5名举报者,同时由税务机关责令业户按其消费金额开具真发票给消费者参加抽奖。
  对举报的案件,地方税务机关已经查处结论的再举报为无效举报,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属于新案情,经查实为有效举报的,地方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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